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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产】赴澳投资?FIRB审查规则将大变样!这几点你必须了解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03日 点击次数:413

2020年7月31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财政部(财政部)公布了有关外商投资审查框架重大改革的《2020年外商投资改革(保护澳大利亚国家安全)草案(联邦)》(《外商投资改革草案》),并开始了为期四周的公开意见征询,邀请公众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就该草案提出意见。



《外商投资改革草案》将修订目前外商投资审查制度下的《197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法案联邦)》(《外商投资法案》)以及《201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条例(联邦)》(外商投资条例》),为新制度提供法律框架,起到改革目的。

总体而言,此次外商投资审查制度的改革主要包含了以下重点:

· 引入全新“国家安全测试”,包括:
  • 引入全新“国家安全业务”定义

  • 要求强制通报任何符合国家安全业务定义的交易和业务(需申报(国家安全)交易或业务)

  • 允许财政部“召集”可能有国家安全风险的投资和业务进行审查

  • 允许财政部对有国家安全风险的交易和业务施加额外条件或阻止完成交易和业务的进行,在特别情况下,拥有“最终”权要求外商抛售处置相关投资或业务

· 授予财政部对外商投资的监督调查权,包括在取得同意或法令的前提下进行实地调查搜集有关信息,以监督调查对外商投资审查法律的履行情况

· 授予财政部一系列额外的监管权以便其更有效地执行商投资审查法律,包括出具司法指示和违法通知书的权利

· 增加针对违反商投资审查法律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强度

· 针对目前外商投资审查法律进行多处修订,以提升制度和框架的完整性。相关修订包含:
  • 针对已获得外商投资许可的交易,若投资方拟进一步增加权益并超过先前许可的允许范畴(如,爬行式增股),则需要重新申请获得许可。

  • 延伸“穿透”测试至非股份有限合伙人投资架构


· 建立全新信息整合及共享机制,以提升对跨政府机构和国际同盟政府机构共享保密信息的能力

《外商投资改革草案》对《外商投资条例》进行了一部分修改,主要围绕于对“国家安全业务”的定义。2020年9月,财政部将发布另一份草案,公布对《外商投资条例》剩余修订的部分,其中将包括:

· 财政部 “召集”审查权力的使用期限限制

· 针对私募、机构基金及类似有被动外国政府投资的投资人提供简化的审批流程

· 适用《外商投资改革草案》 框架改革下的法规

· 其他各种技术性修改

《外商投资改革草案解释备忘录》(《备忘录》)指出,时代发展的综合影响(包括科技变革和国际安全环境的快速变化)增距了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风险,特别是在国家安全方面的风险。

澳大利亚正面临着需同时考量吸引外资支持鼓励国家经济和保护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的双重挑战。


在改革下,财政部明确,当国家安全测试与现有国家利益测试之间出现重叠时,其将采用国家利益测试以考量有关交易和业务。财政部解释,国家利益测试下的考量范围更为广泛,包含了国家安全因素。


新申报类别:需申报(国家安全)交易


在现有的外商投资审查框架下有“重大交易”或“需申报交易”两种类别。《外商投资改革草案》设立了一种新的类别:“需申报(国家安全)交易”。有其名可得,此类交易或业务无论价值多少,都需要申报并获得财政部的许可。